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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

编辑:醴陵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6-12

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,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,是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,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,其他企业则存在争议。

1.商业零售企业:清单申报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规定,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、报废、废弃、过期、破损、腐败、鼠咬、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,为存货正常损失,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万,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

2.其他企业:存在争议

一种观点认为,产品过期报废,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的解释一样,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,属于清单申报范围;另一种观点认为,存货过期报废损失,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11〕第25号文列举的“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”等清单申报范围,应当按专项申报处理。

事务所在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,更多的情况是:如果企业将损失计入了“管理费用”,则默认企业可以扣除,不再强调出具专项报告;计入“营业外支出”的,又存在上述两种争议。

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11〕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,建议企业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(部分地区要求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,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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